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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102民初2595号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孙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02民初2595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桂,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所。

被告:孙某某。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爱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