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02民初2595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桂,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所。
被告:孙某某。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爱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