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6797号 移送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永艺巷****101、201及周边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1524R。
法定代表人:胡世乐。
被执行人: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马山头社区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58709U。
法定代表人:胡祥明。 关于被执行人受理费执行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0306民初25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603.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本院依法移送执行,编立案号(2019)粤0306执6797号。 经执行,上述款项已足额付至法院指定账号。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0306民初257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诉讼费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0306民初2572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受理费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戴炳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