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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6797号

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6797号 移送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永艺巷****101、201及周边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1524R。

法定代表人:胡世乐。

被执行人: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马山头社区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58709U。

法定代表人:胡祥明。 关于被执行人受理费执行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0306民初25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603.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本院依法移送执行,编立案号(2019)粤0306执6797号。 经执行,上述款项已足额付至法院指定账号。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0306民初257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诉讼费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0306民初2572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受理费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戴炳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