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1102执13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饶良侠,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周凤飞,女,1974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王军,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百兴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饶良侠与被执行人周凤飞、王军、江西百兴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凤飞、王军、江西百兴电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凤飞、王军、江西百兴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吕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