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4民初2226号
申请人:王敏,女,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
申请人:杨俊峰,男,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
申请人:马荣花,女,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申请人王敏与被申请人杨俊峰、马荣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俊峰、马荣花银行存款合计20万元,申请人王敏为此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俊峰、马荣花银行存款合计2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祁广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