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5执792号
申请执行人:陶娟,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童星,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陶娟与被执行人童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8)鄂0105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XX元;
二、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XX元、保全费XX元、公告费XX元,合计XX元(申请执行人均已预交),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执行费XX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档案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3月1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19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陶娟向本院提交了参与分配申请,要求参与到被执行人童星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XX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洪XX)的处置分配,同月18日本院依法向首轮查封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了参与分配函。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一台,申请执行人未保全且不要求对上述车辆进行处置。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同月27日再次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鄂0105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8)鄂0105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文晖
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
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姜红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