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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25刑初127号

常许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襄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诈骗
当事人
常许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025刑初127号 公诉机关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常许阳,男,生于1987年7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辛店乡徐庄村**。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6日被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任建章,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襄检一部刑诉[2019]6号 指控事实 2018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常许阳在襄城县王洛镇一饭店吃饭时,捡到闫阳阳农业银行信用卡一张,并用信用卡背面的密码在王洛镇农业银行ATM机上分先后两次共计取走现金6200元。后常许阳到王洛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退还全部赃款,并补偿被害人损失5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指控罪名 信用卡诈骗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常许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许阳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退还全部赃款,并补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常许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任 双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静 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