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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1060号

杨茂纹与陈晓和、贵州御居公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1-1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茂纹;陈晓和;贵州御居公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07民初11060号

原告:杨茂纹,女,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旭,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晓和,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贵州御居公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U组团第商业四栋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范超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杨茂纹诉被告陈晓和、贵州御居公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居公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茂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晓和、御居公寓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茂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陈晓和立即偿还杨茂纹借款本金20万元;2.请求判令陈晓和支付杨茂纹利息45000元;3.请求陈晓和支付杨茂纹约定的逾期利息(双方约定逾期利息按每月3%计息)至还清借款本金时止;4.请求判令御居公寓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8日,陈晓和在杨茂纹处借款30万元,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甲方(杨茂纹)借给乙方(陈晓和)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借款月利率为5%。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16年6月8日至2016年9月8日止。担保方为贵州御居公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陈晓和)用自有车奔驰ML300,车牌号川AW××××一台抵押作为还款保证”。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杨茂纹也积极履行了转款义务。但借款到期后,经杨茂纹多次催告,陈晓和只于2016年底归还了10万元,尚欠2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支付。双方又于2018年2月26日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陈晓和)截止2018年2月26日止尚欠甲方(杨茂纹)本金贰拾万元正,利息未支付。甲方已经将抵押物退还给乙方。乙方承诺在2018年3月至6月之内归还甲方本金贰拾万元;合同期利息45000元,逾期利息补偿双方商定按每月3%计息。”但约定的还款期限早已届满,经杨茂纹多次催告,陈晓和仍不归还该笔借款。 陈晓和、御居公寓公司未作答辩。 杨茂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出示了《个人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补充协议》等证据。陈晓和、御居公寓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对杨茂纹所举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一、2016年6月8日,杨茂纹(出借人、甲方)、陈晓和(借款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借给乙方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8日至2016年9月8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5%,逐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担保方为御居公寓公司,乙方用自有车(奔驰ML300,车牌号川AW××××)作为还款担保。御居公寓公司作为担保方在合同上盖章确认。2016年6月12日,陈晓和在合同底部备注收条,确认收到王海峰转账的19万元,现金1万元。 二、2016年6月12日和6月21日,杨茂纹分别转账给陈晓和19万元和9.5万元。 2016年11月21日,陈晓和归还5万元;2016年12月7日,陈晓和归还3万元;2017年1月24日,陈晓和归还2元。 三、2018年2月26日,杨茂纹(出借人、甲方)、陈晓和(借款人、乙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实际借给乙方30万元,2016年底已经归还10万元,截止2018年2月26日尚欠20万元,利息未支付;甲方已经将抵押的奔驰MI300车辆退还给乙方;乙方承诺在2018年3月至6月之内归还甲方本金20万元,合同期利息45000元,逾期利息补偿双方另行商定如下:逾期利率按每月3%计息。合同底部有杨茂纹、陈晓和签字,无御居公寓公司印章。 庭审中杨茂纹确认实际转账交付金额为295000元,有5000元已作为利息收取。

本院认为,陈晓和与杨茂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均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杨茂纹庭审中确认实际交付借款金额为295000元,故本院确认借款本金实际为295000元,现陈晓和已经实际归还10万元,此后未按约定向杨茂纹履行还款义务,故本院对杨茂纹要求陈晓和偿还借款本金在19500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杨茂纹主张陈晓和向其支付利息,根据《个人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借期内利息按照月利率5%计算,该标准过高,本院按月利率2%予以支持,截止《补充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2018年6月时的利息45000元,并未超出月利率2%标准计算的利息,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杨茂纹主张的逾期利息,该计息标准过高,本院亦按照月利率2%标准从《补充协议》约定的还款截止之日即2018年7月1日开始计算予以支持。 关于杨茂纹主张御居公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保证人御居公寓公司,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在2016年9月8日届满,杨茂纹未在六个月内要求御居公寓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同时2018年2月26日的《补充协议》上并无御居公寓公司的盖章确认。因此

本院认为御居公寓公司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御居公寓公司免除保证责任。杨茂纹再行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晓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茂纹借款本金195000元、利息45000元; 二、被告陈晓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茂纹借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9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杨茂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5元,由被告陈晓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奕

人民陪审员 郑 军

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