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刑更3057号罪犯周仁东,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杭州市富阳区。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浙杭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仁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9年11月27日被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经本院二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第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5月7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余杭临平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忠博、曹景周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六监狱指派警官余柯、王健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周仁东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第六监狱认为,罪犯周仁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庭审中,罪犯周仁东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及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检察机关认为,庭审中法庭依法保障了罪犯各项权利,对庭审全程实行了监督,庭审程序合法,刑罚执行机关出示的证据可以证实罪犯周仁东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建议减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仁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六个表扬。另查明,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已退赔6500元,其中本考核期内退赔1500元,月均消费22.68元,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原生效裁判文书、退缴赃款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周仁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其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且系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仁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29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健
审判员 蔡能娜
审判员 李 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华 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