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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402刑初402号

尹凯危险驾驶、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盗窃
当事人
尹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402刑初402号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凯,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7日被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武睿,贵州锐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速裁组刑诉(2019)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凯犯危险驾驶、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凯及其辩护人武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9年2月15日0时许,被告人尹凯饮酒后驾驶贵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安顺市西秀区西街乐购城出发,沿中华西路向新大十字方向行驶,行驶至老大十字路段时,因操作不当,碰撞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导致对向车道姚某驾驶的贵G×××**号车辆以及周某驾驶的贵G×××**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尹凯驾驶的车辆继续向前行驶,行驶至县府路15号时,碰撞被害人徐某停放在该处的贵G×××**号车辆,再次造成交通事故。经检测,尹凯血液乙醇含量为117.34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尹凯承担上述事故的全部责任。2、2019年3月11日5时许,被告人尹凯在安顺市西秀区中华北路“五加舞网”吧上网期间,趁在该网吧内上网的被害人李某1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旁的一部华为荣耀8C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70元。现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凯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尹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尹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尹凯案发后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认罚,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9年2月15日0时许,被告人尹凯饮酒后驾驶贵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安顺市西秀区西街乐购城出发,沿中华西路向新大十字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老大十字路段时,因操作不当,碰撞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导致对向车道被害人姚某驾驶的贵G×××**号车辆以及被害人周某驾驶的贵G×××**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尹凯驾驶的车辆继续向前行驶,行驶至县府路15号时,碰撞被害人徐某停放在该处的贵G×××**号车辆,再次造成交通事故。经检测,尹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34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尹凯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2019年3月11日5时许,被告人尹凯在安顺市西秀区中华北路“五加舞网”吧上网期间,趁在该网吧内上网的被害人李某1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旁的一部华为荣耀8C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70元。现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9年3月12日,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民警在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附近将被告人尹凯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归案经过,前科判决以及释放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样本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浓度现场检测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以及收条,现场勘验笔录以及照片,(安)公(司)鉴(理化)字【2019】63号鉴定意见,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被害人徐某出具的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尹凯对作案地点、盗窃赃物的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西发价认字(2019)11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被告人尹凯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凯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尹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2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凯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尹凯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且系前科人员,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尹凯及其辩护人提出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一致,予以采纳。被告人尹凯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尹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尹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2019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邱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志刚

书记员唐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