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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904执73号

唐玉申、徐国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玉申;徐国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904执73号 申请执行人唐玉申,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徐国友,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玉申与被执行人徐国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国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徐国友名下无公积金、无股权红利、无收益性保险、无金融理财产品,未查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904执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岩

审判员 张丽华

审判员 孙晓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吕思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