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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刑初419号

熊仕伦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熊仕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91刑初419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熊XX,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市。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仕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恒出庭支持公诉。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熊仕伦在成都高新区紫荆东路9号翔宇花园小区3栋4单元3号自己所居住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江首成、杨衍强、李晓玲吸食冰毒。2019年3月13日,熊仕伦在上述房间再次容留杨衍强、李晓玲吸食冰毒。当晚21时许,警察在该房屋内挡获熊仕伦、江首成、杨衍强、李晓玲,并查获吸毒工具。公诉机关建议对熊仕伦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指定

辩护人:隆锋,四川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意见:1.被告人熊仕伦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2.熊仕伦自愿认罪认罚;3.熊仕伦的文化程度不高,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判决理由:被告人熊仕伦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量刑时本院考虑:1.熊仕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熊仕伦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熊仕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苹果牌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查明来源后依法处置。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 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科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