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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2财保316号

吕义霞、丰晓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吕义霞;丰晓峰;李朝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2财保316号申请人吕义霞,女,汉族,1959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申请人丰晓峰,男,汉族,1983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人李朝晖,男,汉族,1981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鄂0102财保29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李朝晖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3号滨江苑三期(湘江楼)5栋9层2室房屋和申请人吕义霞、韦晓峰的担保人丰正强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滠口村汉口北国际交易中心B7/单元1层58房屋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吕义霞、韦某以被申请人李朝晖己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义霞、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朝晖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3号滨江苑三期(湘江楼)5栋9层2室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吕义霞、韦晓峰的担保人丰正强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滠口村汉口北国际交易中心B7/单元1层58房屋的查封。

审判员  冯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曾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