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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03执548号之四

王某与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石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执54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74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石某,男,汉族,1973年6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石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2612.31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石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529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彩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付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