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执54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74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石某,男,汉族,1973年6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石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2612.31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石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529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彩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付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