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1024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林光会,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德保县。 申请执行人林某1,男,2014年1月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德保县。 申请执行人李彩瑶,女,1956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德保县。 申请执行人林某2,男,2010年3月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德保县。 申请执行人林某3,男,2012年4月2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德保县。 被执行人黄秋芬,女,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崔庙镇玻弦村**,现住德保县。 被执行人德保县百佳旅馆,住所地德保县隆盛社区南三街**。 经营者黄秋庆,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壮族,住,住所地德保县/div> 林光会、林某1、李彩瑶、林某2、林某3与黄秋芬、德保县百佳旅馆生命权纠纷一案,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024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和百色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0民终12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秋芬、德保县百佳旅馆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林光会、林某1、李彩瑶、林某2、林某3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198121.4元,一审受理费3034元,申请执行费2976元,本院依法受理。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黄秋芬、德保县百佳旅馆(经营者:黄秋庆)列入最高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秋芬、德保县百佳旅馆(经营者:黄秋庆)银行存款及互联网账户存款12521.74元。经查明,黄秋芬自林永灯事件发生后已不再经营宾馆,目前其无工作收入,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德保县百佳旅馆实际经营者为黄秋素,黄秋庆没有参与经营,目前并未发现黄秋庆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12521.74元,未执行标的为185599.66元,负担诉讼费3034元,承担执行申请费2976元及相关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秋芬、德保县百佳旅馆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林光会、林某1、李彩瑶、林某2、林某3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秋芬、德保县百佳旅馆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林光会、林某1、李彩瑶、林某2、林某3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1024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和(2018)桂10民终123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闭晟毓
审判员 许宗报
审判员 李作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陆慧深
书记员唐铭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