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2执699-1号 申请执行人杜XX。 被执行人杨XX、秦XX、庄XX。 本院(2017)鲁0402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庄XX(370402195912304316)的住房公积金50万元。不得提取、转移、使用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杜东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