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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2执699-1号

杜XX、杨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杜XX;杨XX;秦XX;庄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2执699-1号 申请执行人杜XX。 被执行人杨XX、秦XX、庄XX。 本院(2017)鲁0402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庄XX(370402195912304316)的住房公积金50万元。不得提取、转移、使用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杜东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