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23执809号
申请执行人:依力江·阿布都拉,男,维吾尔族,1969年11月25日出生,农民,住呼图壁县。
被
申请人:依力江·阿布都拉,男,哈萨克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农民,住呼图壁县。 依力江·阿布都拉诉依力江·阿布都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8)新2323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力江·阿布都拉于2019年3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依力江·阿布都拉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23执8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连 波
代理
审判员 沙吾列
代理
审判员 热孜亚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包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