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817号
原告:中山菲力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工业区福泽路13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焦容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锋,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洁,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特色丽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工业区太丰四59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陈健雄。
原告中山菲力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力特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特色丽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色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菲力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锋、张文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特色丽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菲力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特色丽公司向原告菲力特公司支付货款1460622.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被告特色丽公司一直向原告菲力特公司购买油墨,原告菲力特公司按照被告特色丽公司的要求供货1460622.6元,被告特色丽公司至今未支付前述货款,故原告菲力特公司起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被告特色丽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特色丽公司自2018年4月2日起向菲力特公司购买油墨产品,菲力特公司送货至特色丽公司处。其中2018年8月14日、2018年8月18日送货单收货代表处有“陈超国”字样签名,货款合计42452元;2018年12月15日送货单收货方有“王贵华”字样签名,货款为14327.50元;其余的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12月4日期间的送货单收货代表处有“王桂华”“李焕芳”字样的签名,且部分送货单上还另行加盖有特色丽公司的收货专用章,该部分货款合计1403843.10元。菲力特公司除了前述2018年12月4日、2018年12月15日的货款合计35215元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其余货款已为特色丽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菲力特公司主张特色丽公司未向其支付货款。
本院认为,涉案纠纷为买卖合同纠纷,涉案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内地,故本案应适用内地法作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特色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菲力特公司主张其与特色丽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及特色丽公司欠其货款,提供有送货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证实,特色丽公司亦未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尚欠货款金额问题,因“王桂华”“李焕芳”签名的送货单上有加盖特色丽公司的收货专用章,故在特色丽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王桂华”“李焕芳”签名的送货单的效力,确认菲力特公司向特色丽公司送货1403843.10元。至于有“王贵华”“陈超国”字样签名的送货单,因菲力特公司没有证据证实签收人与特色丽公司的关系,菲力特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有“王贵华”“陈超国”字样签收的送货单的效力不予认定。因此,本院认定特色丽公司尚欠菲力特公司货款的金额为1403843.10元。特色丽公司拖欠菲力特公司前述货款不还,已构成违约,特色丽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菲力特公司诉请特色丽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其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尚欠货款金额应以本院认定的为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特色丽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菲力特化工有限公司清偿货款1403843.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菲力特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4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2946元,由原告中山菲力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717元,被告中山市特色丽纸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22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阮春莉
人民陪审员 陈干枝
人民陪审员 张 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潘家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