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执54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74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石某,男,汉族,1973年6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以(2018)鲁1403民初15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石某名下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某自动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石某在和谐东郡小区所购买的7号楼1单元302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彩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孙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