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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03执548号之三

王某与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某;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执54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74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石某,男,汉族,1973年6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以(2018)鲁1403民初15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石某名下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某自动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石某在和谐东郡小区所购买的7号楼1单元302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彩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孙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