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103民初1350号

廖焕银与葛维起、湖北金安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廖焕银;葛维起;湖北金安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3民初1350号

原告:廖焕银,男,汉族,住址湖北省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斌,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葛维起,男,汉族,住址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被告:湖北金安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华南大厦第**座****房。

法定代表人:叶家平。

被告: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汉**沙帽街**iv>

法定代表人:姚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焕银与被告葛维起、湖北金安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焕银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焕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焕银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6元由原告廖焕银负担(已付)。

审判员  王佩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