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4884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营业场所河南省巩义市紫荆路中段金岭大厦一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8704921844。
负责人:王林,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勇,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瑛,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杨学强,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与被申请人杨学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学强名下价值208,856.88元的房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学强名下价值208,856.88元的房产,查封房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保全费1,564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金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