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626民初388号

张治兴与白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治兴;白晓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26民初388号

原告:张治兴,男,194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

被告:白晓玲,女,现年51周岁,汉族,陕西省吴起县村民,现住吴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兴与被告白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治兴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治兴负担。  审  判  员   乔  正  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许      强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