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3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负责人:文行赤,行长。
被执行人:刘营,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黄梅县,
被执行人:王雪梅,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武汉盈缘天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与三店中路交汇处东光国际大酒店/栋**商16(10)/div>
法定代表人:周千娣。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刘营、王雪梅、武汉盈缘天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03民初49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营、王雪梅、武汉盈缘天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01020.82元;2、支付逾期利息及罚息(待定);3、支付律师费28000元;4、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支付案件受理费7670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执行人刘营、王雪梅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与三店中路交汇处东光国际大酒店/栋27层商31、27层商21、27层商22、20层商16、24层商2共五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依法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控方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的房产。经查,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的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营、王雪梅、武汉盈缘天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0103民初49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中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邓 军二○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