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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081执32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王治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湖北省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王治国;王运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081执32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沈真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陶洪松,系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治国,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被执行人王运红,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治国、王运红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2019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5月27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运红名下银行存款17853.66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扣划被执行人王运红178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运红名下在银行存款17800元。本决定送达之日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刚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李昌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汪家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