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3民初1345号
原告:秦皇岛宝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303199005040315。
法定代表人:李冬宝,总经理。
被告:马帅,男,汉族,住秦,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div> 原告秦皇岛宝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秦皇岛宝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宝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潘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