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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01民初3065号

恩施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恩施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01民初3065号

原告:恩施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工农路二巷百佳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9423775XJ。

法定代表人:徐登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勃,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程,男,生于1996年11月10日,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恩施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恩施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恩施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晖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程安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