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13民特116号申请人王树仁,女,195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被申请人彭君和,男,194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指定代理人彭苗(系被申请人彭君和之子),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王树仁申请认定彭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树仁向本院提出请求:1.宣告被申请人彭君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申请人王树仁为彭君和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彭君和患有老年痴呆症已卧床半年,且无生活自理能力,意识不清楚,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代理人彭苗辩称,同意宣告被申请人彭君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树仁与被申请人彭君和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彭君和有6年以上老年痴呆症病史,于2018年8月27日因意识障碍9+小时等病症,送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医学科就医,经诊断,呈糖尿病高渗性昏迷、老年痴呆、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等,住院治疗至2018年11月2日,出院诊断患者患有糖尿病高渗性昏迷、老年痴呆等多种疾病,呈嗜睡状态。2019年2月16日再次因压疮感染、老年痴呆等疾病在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3月8日出院诊断,患者患有老年性痴呆、肺部感染等,呈嗜睡状态等。出院后,被申请人彭君和呈嗜睡状态,无生活自理能力,意识不清。本案审理过程中,应申请人王树仁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彭君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所于2019年5月18日作出重庆市精卫中心司法鉴定中心[2019]精鉴字第8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彭君和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昏睡状态);2.被鉴定人彭君和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审理中,申请人王树仁与代理人彭苗协商一致,请求指定代理人彭苗作为被申请人彭君和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彭君和经司法鉴定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王树仁的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彭君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彭苗为被申请人彭君和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卢再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郭俊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