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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民初777号

江西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91民初777号

原告:江西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富大有路白云驾校往东688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092379977。

法定代表人:熊小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毅铭,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31007。

法定代表人:林铁生。

原告江西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江西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9月11日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书》,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江西恒大瑶湖工业园”工程中供送混凝土,合同对混凝土价款、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共向被告供送混凝土16834.5m3,共计货款5119205.86元,但被告却未按约支付货款,截止目前,尚欠货款212640.06元。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212640.06元;2、判令被告自2014年12月1日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3月4日为人民币358789.2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书》中的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涉嫌伪造,因此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无效,依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江西省贵溪市,故本案应移送至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被告主张案涉合同中被告公章涉嫌伪造,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作为供方与被告作为需方签订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书》中第十条约定:“供、需双方若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必要时可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合法有效。供方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富大有路白云驾校往东688米,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但志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邓萍

书记员黄维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