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83执10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卜随军,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执行人:黄菊,女,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执行卜随军与黄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菊未履行(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黄菊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XX**小型轿车。
二、限被执行人黄菊在收到本裁定三日内将查封、扣押的车辆交付本院,提存于本院办公楼后停车场。
四、被执行人黄菊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后,本院将依法对所查封、扣押的车辆予以评估、拍(变)卖,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书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佶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