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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83执1017号之二

卜随军与黄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卜随军;黄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83执10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卜随军,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执行人:黄菊,女,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执行卜随军与黄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菊未履行(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黄菊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XX**小型轿车。

二、限被执行人黄菊在收到本裁定三日内将查封、扣押的车辆交付本院,提存于本院办公楼后停车场。

四、被执行人黄菊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后,本院将依法对所查封、扣押的车辆予以评估、拍(变)卖,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书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佶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