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702执2842号

陈留昌、韩贺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留昌;韩贺英;王新正;付革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02执2842号申请执行人陈留昌,男,195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韩贺英,女,195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王新正,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付革生,女,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陈留昌、韩贺英与被执行人王新正、付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新正、付革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702民终3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王新正、付革生的银行存款及收入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职静梅

审判员 姜树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申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