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民初12052号
原告:杨祥沛,男,1967年1月8日出生,主家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明旭街**(自编**)301、302、3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570601524。
法定代表人:吴险峰。
原告杨祥沛与被告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杨祥沛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祥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祥沛负担。
审 判 员 李彩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阳元霞
书 记 员 陈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