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7101行审4773号
申请执行人:陈丽燊,女,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高龙真,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圩一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圩一村。
负责人:陈剑明,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圩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圩一村云山大街9号
负责人:陈达容,职务主任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市桥街道办事处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番桥街行决(2018)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的行政处理决定。申请内容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4年7月至2017年12月的粮食款合共人民币327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该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番桥街行决(2018)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行政处理决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4年7月至2017年12月的粮食款合共人民币327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锡宏
审判员 唐知莹
审判员 何 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曹慧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