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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82民初2242号

王春义与王奇、王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春义;王奇;王西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82民初2242号

原告:王春义,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王奇,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王西峰,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义诉被告王奇、王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春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王春义负担。

审判员 郭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于梦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