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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202民初1483号

邵波与徐兴亮、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邵波;徐兴亮;姚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202民初1483号

原告:邵波,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告:徐兴亮,男(身份未核对)。

被告:姚玲,女(身份未核对)。 原告邵波与被告徐兴亮、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邵波诉被告徐兴亮、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邵波未能提供二被告具体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邵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邵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章丽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褚 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