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202民初1483号
原告:邵波,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告:徐兴亮,男(身份未核对)。
被告:姚玲,女(身份未核对)。 原告邵波与被告徐兴亮、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邵波诉被告徐兴亮、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邵波未能提供二被告具体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邵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邵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章丽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褚 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