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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执7026号

汪晓丹、黄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执7026号

申请执行人:汪晓丹,男,汉族,1981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黄旗,男,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91民初136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汪晓丹申请执行黄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余款34000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汪晓丹与被执行人黄旗就还款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履行期限过长,本院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川0191民初1360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红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饶全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