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执7026号
申请执行人:汪晓丹,男,汉族,1981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黄旗,男,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91民初136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汪晓丹申请执行黄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余款34000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汪晓丹与被执行人黄旗就还款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履行期限过长,本院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川0191民初1360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红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饶全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