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执151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楷林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朱玉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细友,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细友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湘01执59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本院执行。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仲裁委[2018]长仲裁字第1267号裁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唐细友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唐细友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仲裁委[2018]长仲裁字第1267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细友银行存款42656.46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易超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