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民初2190号
原告:曹海霞,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告:李凯(又名李兴凯),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原告曹海霞与被告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海霞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海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守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中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