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302刑初343号 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彬浩,男性,199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刑检刑诉(2019)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彬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彬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2月9日23时37分许,被告人陈彬浩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滨江北路时,被交警四大队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陈彬浩有酒后驾车嫌疑,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2.1mg/100ml,便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陈彬浩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1mg/100ml。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认为对被告人陈彬浩应当以危险驾驶证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彬浩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举出的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车辆信息、到案经过、呼吸检测报告单等书证,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彬浩的供述,血液检测报告、鉴定文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彬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彬浩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彬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陈彬浩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彬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旸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董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