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731刑再1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崔品,男,1991年7月6日生于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2016年9月22日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7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6月7日因犯集资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现服刑于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涿鹿县人民检察指控原审被告人崔品犯集资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冀0731刑初19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本院院长发现,原审判决未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产作出处理,存在漏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段秉军、
书记员王一文出庭支持公诉,原审被告人崔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崔品假用望都县忠惠谷物种植合作社的名义,收购了涿鹿县大有杏扁专业合作社,又假用忠惠涿鹿分社的名义,在涿鹿县小庄镇高庙村、保岱镇易庄村设立代办点,雇佣赵某、刘某、易某为代办员,通过代办员给予村民入股分红及物质奖励为承诺,发放传单,吸收村民入股。截止案发,共计非法吸收存款23.01万元。崔品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自己的工程建设投资。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诉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以集资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崔品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崔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辩护意见,无证据提供。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品为投资建筑工程筹钱,伙同杨俊庆、史建丰虚构“望都县忠慧种植专业合作社”,假称是望都县忠惠谷物种植合作社涿鹿分社,于2014年9月21日以1万元价格与涿鹿县大有杏扁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孙某签订转让协议,后由杨俊庆在协议上签写望都县忠惠谷物种植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成江”的名字,并加盖了私刻的“望都县忠慧种植专业合作社”公章。被告人崔品在取得了涿鹿县大有杏扁专业合作社的公章、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之后未进行变更登记,便以“涿鹿县忠惠农民合作社”、“大有农民合作社(忠惠分社)”的名义进行宣传,以外出考察、按股取酬等方式发展涿鹿县村民赵某、东小庄镇高庙村村民刘某、保岱镇易庄村村民易某为本村的代办员,向村民发放宣传单和宣传册,以定期利息和物质奖励吸引村民现金入股。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崔品通过赵某收取被害人李某1万元、武某0.5万元、赵春海1万元、王桂才1万元、武登旺0.15万元、韩军4万元、赵秀英1万元、李慧琴2万元、陆向财1万元、张金莲1万元、李长林0.6万元、庞国英0.4万元、陆爱0.5万元、李玉英1万元,通过刘某收取被害人谢某1.6万元、牛仲礼1万元、刘某1万元、白秀冬2万元,通过易某收取被害人闫某0.8万元、闫春兵1.01万元、段成富0.45万元,连同已退还的其他二人的0.8万元,被告人崔品共吸收23户村民入股,金额达23.81万元。所吸收资金均由被告人崔品支配,为入股村民开具机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股金单”,加盖有“涿鹿县大有杏扁专业合作社财务专业章”,操作员盖有“史建丰”印章。自2015年4月下旬起,代办员与被告人崔品等人无法联系,村民入股股金无法退还,代办员赵某遂于2016年10月13日报警。截止案发,尚有21户村民入股资金人民币23.01万元未能退还。 另查明,涿鹿县大有杏扁专业合作社未向有关部门办理金融机构许可证,不具备吸收存款资格,不属于金融机构。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为赵某报案。 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证人系涿鹿县村民,2014年10月底,被告人崔品与史建丰以外出考察、按股取酬等方式诱使证人成为代办员。自2014年12月开始,崔品等人以向村民发放宣传单和宣传册的形式,诱使村民通过证人以现金入股,崔品和史建丰共收取该村村民16户入股资金共计15.95万元。开始还能正常入股、退股,到了2015年4月下旬,就不能退股了,到后来合作社的人也找不到了,证人遂于2016年10月13日报警。截至案发,只退还张庄村入股村民2户计0.8万元,余14户计15.15万元未退。 3、证人刘某证言,证实证人系涿鹿县东小庄镇高庙村村民,为忠惠合作社涿鹿分社高庙村代办员。2014年10月底,被告人崔品与史建丰以外出考察、按股取酬等方式诱使证人成为代办员。自2014年12月开始,崔品等人以向村民发放宣传单和宣传册的形式,诱使村民通过证人以现金入股,崔品和史建丰共收取该村村民4户入股资金共计5.6万元。开始还能正常入股、退股,到了2015年4月下旬,就不能退股了,到后来合作社的人也找不到了。 4、证人易某的证言,证实证人系涿鹿县保岱镇易庄村村民,为忠惠合作社涿鹿分社张庄村代办员。2014年底,被告人崔品与史建丰以外出考察、按股取酬等方式诱使证人成为代办员。自2014年12月开始,崔品等人以向村民发放宣传单和宣传册的形式,诱使村民通过证人以现金入股,崔品和史建丰共收取该村村民3户入股资金共计2.26万元。开始还能正常入股、退股,到了2015年4月下旬,就不能退股了,到后来合作社的人也找不到了。 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崔品是证人妻弟。崔品于2014年5在临漳县承揽证人承包的新农村建设工程,2015年底完工,工程大约200万元,因为工程尚未验收,尚欠崔品工程款40万元左右,2015年后就再未支付工程款,对崔品垫资来源证人不清楚。 6、证人乔某的证言,证实证人原系“望都县忠惠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业务经理,李成江是该社的负责人。证人知道李成江的朋友杨俊庆、崔品、史建丰在涿鹿县开办过合作社,名字也叫忠惠合作社,但两个合作社没有任何关系,互相不隶属,财务资金也互不往来。证人对涿鹿县大有杏扁专业合作社与“望都县忠慧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转让协议进行辨认,确认该协议上所盖公章不是其所在合作社的公章,与名字也不符,协议上“李成江”的签字也非李成江本人所签。 7、证人孙某证言,证实证人系涿鹿县大有杏扁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证人于2012年注册成立该社,2014年9月21日证人通过涿鹿县涿鹿法律服务所的谷某以1万元的价格将该社转让给望都县忠慧种植专业合作社,对方商某的人是自称经理的杨俊庆,还有史建丰,还有一个人证人想不起来了。当场证人签字盖章,杨俊庆称他不是忠慧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签字,于是杨将两份转让协议书全带走,后来将签有李成江及盖章的一份协议交给了证人。证人在转让后未参与经营,还要求将法定代表人作工商登记信息变更,他们一直拖着没有变更,到了2015年证人才知道他们在涿鹿县搞非法集资。 8、证人谷某证言,证实证人系涿鹿县涿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2014年9月21日涿鹿县大有杏扁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孙某,以1万元价格将该社转让给望都县忠慧种植专业合作社,转让协议是经证人商某并草拟的,当时忠慧一方有杨俊庆称是业务经理,杨俊庆介绍崔品是司机,介绍史建丰是会计。当场只有孙某在协议上签字盖章,杨俊庆说忠慧的法定代表人是李成江,公章他们没带,所以当场没有签字,而是带走了,几天后大家一起吃了顿饭,证人知道协议已经签字盖章完毕。再往后的事证人也不清楚了。 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谷某可以通过照片准确辨认出被告人崔品及杨俊庆、史建丰。 10、涿鹿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涿鹿县大有杏扁专业合作社不是金融机构,不具备吸储资质。 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张家口监管分局涿鹿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实涿鹿县大有杏扁专业合作社未向其进行过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未曾办理金融机构许可证,也不具备吸收存款资格,不属于金融机构。 12、涿鹿县公安局证据调取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转让协议及见证书,证实涿鹿县大有杏扁专业合作社转让协议内容。协议乙方为“望都县忠慧种植专业合作社”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处签字为“李成江”。 13、接受证据清单及宣传单、宣传册、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股金单,证实证人赵某向公安机关提供“涿鹿县忠惠农民合作社”、“大有农民合作社(忠惠分社)”宣传单和宣传册,及其向公安机关提供其经手的未退还的股金单16张,涉及农户14人金额计15.15万元;证人易某向公安机关提供其经手的未退还的股金单3张,涉及农户3人金额计2.26万元;证人刘某向公安机关提供其经手的未退还的股金单4张,涉及农户4人金额计5.6万元。以上股金单均盖有“涿鹿县大有杏扁专业合作社财务专业章”,操作员盖有“史建丰”印章。 14、涿鹿县公安局证据调取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资料,证实涿鹿县大有杏扁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情况。 15、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3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崔品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1月28日刑期届满。 16、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崔品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2016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同日被涿鹿县公安局提解归案。 17、被告人崔品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崔品因建筑承包工程投资需要资金,想开办合作社弄钱,后通过史建丰认识杨俊庆,三人遂合谋以保定望都的忠惠合作社的名义到涿鹿县开办合作社。2014年9月,三人通过涿鹿县涿鹿法律服务所用望都忠惠合作社的名义以1万元价格将涿鹿县大有杏扁专业合作社转让,取得了该社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印章等相关手续,当时杨俊庆自称是忠惠合作社驻涿鹿县的经理,以其不是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合作社签字为由,将对方孙某签字盖章的两份转让协议书全带走,回到宾馆后,由杨俊庆签上忠惠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成江的名字,盖了一个公章,这个公章是由史建丰从网上找人刻的。转让后还用大有合作社的手续,也叫忠惠涿鹿县分社,合作社由崔品、史建丰、杨俊庆三人经营,崔品是实际出资人,由崔品与史建丰负责下村宣传、找代办员、入股退股等具体事项,杨俊庆是业务经理,合作社没有会计、出纳,财务平常都由崔品负责。崔品等三人以领着去忠惠合作社考察,给人以合作社实力大、可靠的假象,在涿鹿县发展代办员赵某,东小庄镇高庙村发展代办员刘某,保岱镇易庄村发展代办员易某,通过发放宣传单、宣传册的方式,以入股分红和收益,另外物质奖励的办法,从2014年12月开始以现金入股方式吸收三个村村民入股,入股的全部钱款均由崔品和史建丰收取,但支配均由崔品支配投入其承包的临漳县新农村工程中,开始还能正常入股退股,到2015年4月下旬,因崔品投资建筑行业失败,就不能退股了。张庄村有14户村民15.15万元、高庙村有4户村民5.6万元、易庄村有3户村民2.26万元股金未退。 1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崔品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农业合作社的名义向不特定的村民公开宣传,并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品犯集资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诉请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集资诈骗的数额以其实际骗取的数额即尚未能退还的23.01万元计算。被告人崔品违法所得应责令退赔被害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对原审判决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产未作出处理的漏判事项应作出判决。本院根据被告人崔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本院(2017)冀0731刑初19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崔品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的判决。 二、责令被告人崔品退赔被害人李某等21人人民币23.01万元。 (被告人崔品具体退赔被害人钱款数额详见附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邢志刚
审判员 唐世恒
审判员 崔 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韩晓斌 附被告人崔品具体退赔被害人款项表一份。 被告人崔品具体退赔被害人款项表 序号 姓名 家庭住址 金额(万元) 李某 涿鹿县 武某 涿鹿县 赵春海 涿鹿县 王桂才 涿鹿县 武登旺 涿鹿县 韩军 涿鹿县 赵秀英 涿鹿县 李慧琴 涿鹿县 陆向财 涿鹿县 张金莲 涿鹿县 李长林 涿鹿县 庞国英 涿鹿县 陆爱 涿鹿县 李玉英 涿鹿县 闫某 涿鹿县保岱镇易庄村 闫春兵 涿鹿县保岱镇易庄村 段成富 涿鹿县保岱镇易庄村 谢某 涿鹿县东小庄镇高庙村 白秀冬 涿鹿县东小庄镇高庙村 牛仲礼 涿鹿县东小庄镇高庙村 刘某 涿鹿县东小庄镇高庙村 合计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八)项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第四条第一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5条第一款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第五条第三款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