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24执798号
申请执行人:郑春山,男,汉族,1973年1月22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执行人:张国女,又名张菊,女,汉族,1965年10月29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执行人:马保堂,男,汉族,1965年5月4日出生,住栾川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春山与被执行人张国女、马保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324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春山于2018年12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国女、马保堂向申请执行人郑春山支付33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执行费404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向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3000元及利息,邮寄无果,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以公告送达的形式到被××人居住地陶湾镇焦树凹村进行张贴,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2019年5月31日通过两次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信息,无有价值信息。3、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栾川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到栾川县国土资源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将被执行人张国女、马保堂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9年1月2日对被执行人张国女、马保堂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村委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国女、马保堂长期不在户籍居住地居住,我院又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和县城可能居住地张贴悬赏公告。利用LED宣传执行车和微信公众号对二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和定向宣传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张国女、马保堂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鲁方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