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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702民初2614号

贾冬梅与晋中同仁康复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9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冬梅;晋中同仁康复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702民初2614号

原告:贾冬梅,女,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晋中市榆次区。

被告:晋中同仁康复医院,地址:榆次区龙湖大街**。

法定代表人:胡建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冬梅与被告晋中同仁康复医院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晋中同仁康复医院的准确地址,且经过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冬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64元,待本裁定书生效后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金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郄会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