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702民初2614号
原告:贾冬梅,女,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晋中市榆次区。
被告:晋中同仁康复医院,地址:榆次区龙湖大街**。
法定代表人:胡建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冬梅与被告晋中同仁康复医院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晋中同仁康复医院的准确地址,且经过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冬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64元,待本裁定书生效后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金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郄会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