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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81民初2704号

霸州市东杨庄新思路服装道具厂、霸州市天圣物流有限公司、王铭鏖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3-30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霸州市东杨庄新思路服装道具厂;霸州市天圣物流有限公司;王铭鏖;郭秋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1081民初2704号

原告:霸州市东杨庄新思路服装道具厂,住所地霸州市东杨庄乡上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81MA08PUWA89。

负责人:丁翠英,该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刘英清,男,汉族,1963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系原告业主之夫。

被告:霸州市天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康仙庄乡刘家坟村东112国道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0565206387。

法定代表人:郭秋艳。

被告:王铭鏖,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被告:郭秋艳,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系王铭鏖之妻。 三被告的

委托代理人:边志政,霸州市堂二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霸州市东杨庄新思路服装道具厂与霸州市天圣物流有限公司、王铭鏖、郭秋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霸州市东杨庄新思路服装道具厂的负责人丁翠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英清、被告王铭鏖以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边志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霸州市东杨庄新思路服装道具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所欠拖欠原告的代收货款7348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霸州市天圣物流有限公司是郭秋艳、王铭鏖以股份制的形式注册,经营临沂和义乌两个专线的物流运输业务。给原告托运临沂和义乌两个专线的服装模特,负责给原告代收货款。自从2017年后半年开始。被告就付结社会黑恶势力,合伙诈骗,故意拖欠原告的代收款合计人民币73480元至今不给。请贵院依法判决3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立即偿还原告的货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请三被告偿还的代收款变更为65230元。 被告霸州市天圣物流有限公司、王铭鏖、郭秋艳辩称,一、原告诉三被告欠代收款事实不成立,原告诉求违背,于法无据,三被告根本不欠原告的货款。

二、原告现持有的所谓代收货款单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

三、三被告对原告现持有的代收货款的单据不认可。

四、被告郭秋艳是霸州市天圣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既然起诉霸州市天圣物流有限公司,同时又将郭秋艳列为被告缺乏法律依据。

五、本案被告王铭鏖没有参与经营,在公司只是一投资人,原告手中的货单谁开的,原告找谁要钱。

六、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对连带责任绝不承担。这些货单开的是顺通的名字,与原告起诉的主体矛盾。 在庭审过程中,三被告补充答辩意见为:对原告所诉数额及单据有异议,应欠原告30230元代收款,对这个数额不确定,有几个单据不确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身份信息;企业法人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注册商标是顺通。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法人与其代理人是夫妻关系。 2、原告雇佣的给被告天圣物流送货司机王某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被告天圣物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雇佣的王某的车给被告天圣物流公司送货,送完后被告开具代收货款托运单由货车司机给原告带回。 3、被告天圣物流有限公司给原告开具的代收货款托运单33份,从2017年9月26日到2018年12月20日,证明山东临沂线代收货款133450元,义乌线18250元,因发往义乌的模特运费由原告支付,截止到2019年5月30日已扣除8250元,天圣物流义乌站尚欠原告代收货款10000元,因天圣物流为我厂临沂站代收款长期不给,临沂客户王伟又给我厂业务员下订单要货,我厂业务员让王伟汇过89000元预付款,其中在2018年12月20日还有2018年12月13日、2018年11月16日已给王伟托运三票,这三笔共计金额10780元,没有办代收,余款78220元,被告公司临沂站和义乌站两个专线共欠我厂143450元,减去王伟预付款78220元,被告共欠原告65230元。 4、证人王某(男,汉族,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身份证号1328271969××××××××,从事货车出租行业)出庭作证,其证称:我为顺通公司送货送到天圣物流公司,从2016年到现在。从厂子开发货单给天圣物流送过去,天圣物流一般开具机打的代收货款单交由我带回厂子,有开具手写代收货款单的时候,我碰上过,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除了2017年10月25日、2017年9月12日、2018年3月5日、2018年3月21日、2018年5月24日的托运单,其他都是我经手拿回来的。证明代收货款托运单是被告公司业务员按照原告的发货单明细、件数、金额给原告开具代收货款的托运单,由证人带回原告处。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没有意见。对证据3,其中几张票据有异议,2017年10月25日义乌线托运单、2017年9月12日义乌托运单这两个均为手写。缺乏真实性。临沂线2018年3月5日、3月21日、5月24日这几张是手写的托运单。缺乏真实性。2018年3月23日、4月10日、8月26日、10月23日这四张代收款处是0元,后有手写代收款,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他票据无意见。对证据4,证人与原告是同村邻居,双方有利害关系,同时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货单不全是证人交给原告的。此证言不能采信 三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2,被告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原告出示的证据3-4,本院将结合案情综合予以认证。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丁翠英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模特、衣架等产品,并注册使用“顺通”商标。被告霸州市天生物流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王铭鏖、郭秋艳是该公司股东,郭秋艳担任公司的法人。原告自称,从2016年开始,原告通过被告霸州市天圣物流有限公司给临沂和义乌发送货物,并由被告霸州市天生物流有限公司代收货款。拖欠原告的代收款合计人民币65230元至今不给。对此原告当庭出示了印有天生物流有限公司托运单33张,其中30张原告主张系由被告代收货款的托运单,托运单上均注明发货人为顺通,在这之中,2017年10月25日(义乌线)、2017年9月12日(义务线)、2018年3月5日(临沂线)、2018年3月21日(临沂线)、2018年5月24日(临沂线)的托运单系手写,原告陈述此五笔业务系由被告司机被告公司的司机上门提货,装车后清点完件数、金额、收货地址、收货人给原告开具代收货款的托运单,当面给原告出具的,因被告公司司机无法在原告处出具机打托运单,被告对原告的上述陈述不认可;另有2018年3月23日(临沂线)、2018年4月10日(临沂线)、2018年8月26日(临沂线)、2018年10月23日(临沂线)四张托运单,被告主张代收款处是0元,后有手写代收款,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陈述系出具托运单时,打印错误,发现后与被告业务员核实金额后,自行填写。庭审中,原告称:“因天圣物流为我厂临沂站代收款长期不给,临沂客户王伟又给我厂业务员下订单要货,我厂业务员让王伟汇过89000元预付款,其中在2018年12月20日、2018年12月13日、2018年11月16日已给王伟托运三票,这三笔共计金额10780元,没有办代收,余款78220元,被告公司临沂站和义乌站两个专线共欠我厂143450元,减去王伟预付款78220元,被告共欠原告65230元”。被告当庭陈述:“我公司只负责临沂线收货人王伟截止到2018年4月1日前的托运单代收货款。之后托运单的代收货款由发货人直接向王伟要钱。公司不再负责。”并称已将这一情况通知了本案原告,对此原告予以否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霸州市天圣物流有限公司双方之间存在的委托收款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该委托关系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方应当依约定履行将代收货款交付给原告的义务。现原告当庭出示代收货款托运单30张,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证人证言,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据此被告霸州市天圣物流有限公司下欠原告代收款143450元,原告当庭陈述临沂线收货人王伟已支付给原告78220元,故原告诉请被告霸州市天圣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收货款143450元-78220元=6523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自2018年4月1日起,霸州市天圣物流有限公司不再为原告收取临沂线的货款,并主张已通知了原告,对此原告否认,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对被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就上述货款由王铭鏖、郭秋艳与被告霸州市天圣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如原告取得充分证据足以支持其主张,可另行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四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霸州市天圣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霸州市东杨庄新思路服装道具厂代收货款6523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元,由被告霸州市天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27,由原告承担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卫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邓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