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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26执356号

龚小伟、张仁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5-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龚小伟;张仁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356号

申请人:龚小伟,男,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执行人:张仁义,男,汉族,1970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申请人龚小伟与被执行人张仁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26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龚小伟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仁义支付申请人龚小伟不当得利款62020元及保全费640元。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张仁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法律文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仁义名下的财产信息,仅几百元的存款。被执行人张仁义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仁义挂靠在获嘉县锐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豫G×××××号车辆、豫G×××××车。其中豫G×××××号车辆是轮候查封,两辆车均有抵押,都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张仁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龚小伟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6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勇

审判员  姜志霞

审判员  李绍简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天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