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02民初2536号
原告:骆树兰,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工业新区。
被告:康立锁,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骆树兰与被告康立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康立锁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定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对于合同履行地点并没有约定,且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的一方为骆树兰,其所在地为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故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有本案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康立锁提出的管辖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纪笑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吕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