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3512号 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
被执行人:边江,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06刑初388号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边江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执行费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本院已职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查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程 曼
审判员 何金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艾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