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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4执2247号之一

宋新现、高建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新现;高建伟;马丽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4执2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宋新现,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高建伟,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马丽娜,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宋新现诉高建伟、马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2018)豫0184民初35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至期,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新现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据已发生效力(2018)豫0184民初35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高建伟、马丽娜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于2018年7月25日前履行给付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豫0184财保91号裁定书,于2018年5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建伟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烟厂大街北侧滨河帝城21号楼1单元4层4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1101005670-1)。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高建伟、马丽娜到期未能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高建伟、马丽娜共同共有的位于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烟厂大街北侧滨河帝城21号楼1单元4层4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1101005670-1、1101005670-2)进行了司法评估、拍卖。经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评估价为1002525元。宋新现及高建伟、马丽娜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对高建伟、马丽娜共同共有的位于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烟厂大街北侧滨河帝城21号楼1单元4层4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1101005670-1、1101005670-2)进行了公开拍卖。在2019年5月10日举行的第一次公开拍卖活动中,买受人李艳莉(身份证号:)最终以最高价竞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并已经支付全部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高建伟、马丽娜共同共有的位于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烟厂大街北侧滨河帝城21号楼1单元4层401室房产(产权证号:1101005670-1、1101005670-2)的查封。

二、高建伟、马丽娜共同共有的位于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烟厂大街北侧滨河帝城21号楼1单元4层401室房产(产权证号:1101005670-1、1101005670-2)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艳莉(身份证号:)所有(如有房屋维修资金一并转移给李艳莉),该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李艳莉(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王锦程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