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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022民初945号

李子华与熊志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李子华;熊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022民初945号

原告:李子华,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委托代理人:徐建华,公安县麻豪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熊志强,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委托代理人:胡培军,公安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华与被告熊志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子华于2019年6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李子华负担。

审判员  邹国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罗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