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1128执恢134号
申请执行人:刘金翠,女,1938年12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贺华彪,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邓智桂,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邓智友,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金翠与被执行人贺华彪、邓智桂、邓智友委托合同纠纷的本院(2006)新民一初字第074号民事判决一案,经司法救助,该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给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6)新民一初字第074民事判决书给付内容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