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1刑初74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郎彦红,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安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9日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徐梅,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9〕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彦红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月婷出庭支持公诉,郎彦红及其辩护人徐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郎彦红伙同周某(已判刑)及另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在中山市横栏镇、港口镇、南朗镇盗得多辆电动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8年5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郎彦红伙同一名男子驾驶面包车到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德龙东路一街二巷48号盗得被害人石某停放在该处的亚美哈牌电动车一台(价值人民币1400元),后逃离现场。2.2018年5月1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郎彦红伙同一名男子驾驶面包车到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华丰公寓门口盗得被害人赵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一台(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3.2018年5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郎彦红伙同一名男子驾驶面包车到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华丰公寓门口盗得被害人陈某停放于该处的爱玛牌电动车一台(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4.2018年5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郎彦红伙同一名男子驾驶面包车到中山市南朗镇国兴街16号出租屋盗得被害人唐某停放于该处的太阳牌电动车一台(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5.2018年5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郎彦红伙同周创驾驶面包车到中山市港口镇优普时尚酒店门口盗得被害人葛某停放于该处的新日牌电动车一台(价值人民币3400元),后逃离现场。6.2018年6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郎彦红伙同周创驾驶面包车到中山市南朗镇苏扬网吧门口盗得被害人张某停放于该处的浩爵牌摩托车一台(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2018年9月18日,公安人员在深圳市龙岗区植物园路316号平湾酒店将被告人郎彦红抓获。破案后,上述赃物均未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郎彦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石某、赵某、陈某、葛某、张某、唐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价格认定结论书,图像鉴定意见书,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在逃人员登记表,电动车销售统一票据,同案人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郎彦红的供述、辩解、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彦红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责令退赔。郎彦红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郎彦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郎彦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所提郎彦红当庭认罪的意见,经查属实,故对该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郎彦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8日,即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郎彦红退赔被害人石某被盗的亚美哈牌电动车一台、被害人赵某被盗的电动车一台、被害人陈某被盗的爱玛牌电动车一台、被害人唐某被盗的太阳牌电动车一台,另被害人葛某被盗的新日牌电动车一台,被害人张某被盗的浩爵牌摩托车一台责令被告人郎彦红与同案人周创共同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丽
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
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 婷李美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