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甘0623行审12号
申请执行人:武威市生态环境局天祝分局。住所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团结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住天祝藏族自治县系武威市生态环境局天祝分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85年9月4日出生,,住天祝藏族自治县系武威市生态环境局天祝分局职工。
被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供排水公司。。住所地,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团结路**
负责人:徐某。 申请执行人武威市生态环境局天祝分局因被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供排水公司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于2018年8月3日作出天环罚[2018]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天祝藏族自治县供排水公司罚款730000元,限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清,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执行天环罚[2018]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供排水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730000元的事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天环罚[2018]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供排水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730000元的事项,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郑有功
审判员 李占军
审判员 刘双尧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爰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