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3222民初178号
原告:阿卜杜合力力·阿卜杜拉,男,维吾尔族,1983年6月17日出生,住址:新疆墨玉县。
被告:库尔勒顺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杰职务:经理 营业场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香梨大道30号。
被告:杜光凯,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阆中市。 案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阿卜杜合力力·阿卜杜拉诉被告库尔勒顺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杜光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阿卜杜合力力·阿卜杜拉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同意其撤诉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73元,减半收取95.3元由原告阿卜杜合力力·阿卜杜拉承担。
审判长 杨 珊 陪审员 吕 远 陪审员 麦麦提·库尔班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邹 飞 来源: